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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种菜摔伤 雇主失责当赔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3-18 分类:保洁新闻
李先生虽然否认其指示开辟菜园并且种菜,但从常理来讲,保姆一般无权擅自在雇主家开辟菜园并按自己喜好种菜,故最终法院确认王女士系在为李先生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住家保姆摔伤能否向雇主索赔?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保姆王女士在收拾菜园时从梯子跌落摔伤,法院审理认定雇主李先生未尽到监管及安全提示的义务,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王女士在李先生家当了五六年住家保姆。2022年5月,她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后住院治疗一个月。因协商赔偿无果,王女士将雇主李先生诉至法院。
王女士诉称,自己是在收拾菜园后从梯子跌落摔伤。菜园位于小区公共绿地,需要用梯子翻越院墙,而种菜是受李先生爱人授意。故李先生应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22万元。
李先生辩称,王女士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害,与其无关。王女士使用梯子时没有将支架打开,而是架在露台上,导致摔伤,其自身存在过错。王女士爱吃菜而自行改造菜地,李先生一家对于改造菜园的事不知情。当日妻子并未与王女士一起买菜,事发当天是周一,王女士休息。
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是因种菜返回李先生家院子的过程中受伤。李先生虽然否认王女士系受自己家人授意开辟菜园种菜,但其所提出保姆擅自开辟菜园擅自种菜的抗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李先生主张王女士当日系休息日属于非工作时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结合前述,法院依法确认王女士是在为李先生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李先生作为雇主,负有监管、安全提示的义务。结合其抗辩情况,可以明显看出其并未尽到相关的监管及安全提示的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注意安全、防范风险,结合其摔伤的原因,法院认为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王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李先生承担70%的责任。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16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随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政服务与其他劳务关系不同,因提供劳务一方居住在雇主家中,个人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交替,为职务行为的识别增加了难度。关于家政服务人员从事职务行为的识别,仍应以雇主的授权范围或者指示为基本标准,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应是为雇主的利益。如有超出授权或指示的行为,法院将结合其主观目的是否为雇主的利益、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是否有必然联系等综合判断。就本案而言,王女士担任李先生住家保姆,去菜园种菜看似与家务工作无关,但从法院查明情况可以看出,当日王女士并未外出休息而是正常工作,王女士因种菜返回李先生家院子的过程中受伤。李先生虽然否认其指示开辟菜园并且种菜,但从常理来讲,保姆一般无权擅自在雇主家开辟菜园并按自己喜好种菜,故最终法院确认王女士系在为李先生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法官提示,家政服务经常涉及登高、搬重物等,家政服务人员普遍年龄较大,风险意识薄弱,家政服务场所成了人身伤害高发之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规范履职,提高风险意识,增加防护措施。雇主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从事风险作业时,应当主动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隐患,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为分担风险、减少损失,可以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雇主意外险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