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底,李女士家的两位住家阿姨先后打算离职。眼看就要过年了,李女士便找到“大班家政”,提出寻找住家阿姨。
“我详细说清楚了我的需求,负责对接我的‘周周老师’态度很积极,帮我推荐了几个阿姨。”李女士表示,经过对比,她最终选择了一位刘阿姨试工,并支付了2000元的“试工定金”。
“根据的规定,所谓试工就是先让阿姨试用几天,双方如果都觉得合适的话,就可以签合同了。”李女士表示,试工期间,刘阿姨表现得十分卖力,再加上自己家的确急需阿姨,于是,1月30日,李女士和刘阿姨通过“大班家政”,正式签订了《大班家政职业介绍(中介)家政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刘阿姨11500元,同时还需支付“大班家政”11800元中介服务等费用,扣除此前已支付的2000元定金,李女士又支付给“大班家政”9800元。
上述合同显示:“服务期限为2024年1月24日起至 2025年1月23日止,但具体服务起始和结束日期以实际入户服务时间计算。”
原本以为有了刘阿姨的加入,家中的事务终于又能正常运转了。然而,合同签完没几天,2月3日晚,刘阿姨就提出要辞职。李女士挽留无果,2月4日早上,刘阿姨就离开了。
李女士仔细翻阅《服务合同》发现如下约定:“乙方(指‘住家阿姨’)如不能继续在甲方(指‘雇主’)从事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需至少提前七天通知甲、丙(指‘中介’)双方,如甲方要求新家政服务员到岗后乙方再离开,乙方需依照合同约定配合甲、丙双方及新去家政服务人员顺利交接工作后,得到甲方许可方可离开。如乙方擅自下户,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周的工资作为空岗补偿。”
“当时阿姨执意要走,问我要工资,我就只能把她到户的工钱进行结算,让她离开了。”李女士认为,家政阿姨作为乙方,并没有提前7天告知,已经是违约。她向“大班家政”派单老师“周周老师”反馈后,“周周老师”表示可以为她寻找新的阿姨作为接替。
“刘阿姨走后,‘大班家政’一直没能找到接替她的阿姨。”李女士称,2月15日,自己觉得实在等不下去了,于是联系“周周老师”希望退单。聊天记录显示,李女士当天表示,可以再等5天,如果5天内还是没找到合适的,就先退款。
“5天过去了,他们还是没能找到合适的接替阿姨。”李女士表示,2月21日,她找到“大班家政”,希望能够退单,但协商再次陷入僵局,她一气之下只能拨打市民热线等电话投诉。
“等到2月22日上午,‘周周老师’的微信号给我发信息,说‘周周老师’已经离职了,现在是一位周店长拿着这个微信号。”李女士表示,见对方换了个人,她再次重申自己退款的理由,“可是这时对方又说我要求太高,并且跟我表示,他们已经付出了运营成本,即使退款也只能退40%,这让我无法接受。”
那么,此前的协商时仅同意退款40%的依据是什么呢?
2月27日,记者来到位于徐汇区光大会展中心C座的“上海大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询问情况,门店周店长表示,上级领导同意接受采访后会联系记者。
同时,记者还拨打了“大班家政”的400电话,也收到了同样的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始终未接到任何“大班家政”人员的反馈。
于是,记者只好先后向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徐汇区商务委反馈上述情况。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记录问题后,表示将向有关科室核实,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回电。
徐汇区商务委一位工作人员则回复记者表示,职能科室已第一时间向大班家政初步了解情况,根据大班家政上海地区负责人透露的情况,似乎和李女士的说法存在一定出入。
据大班家政向徐汇区商务委透露,在刘阿姨之前,还有一位”玲阿姨“也曾到李女士家试工,试用期过后,李女士并不满意,于是大班家政才介绍了刘阿姨。两个阿姨加起来一共服务了十多天。住家阿姨表示,李女士家对工作要求较高,又有要求阿姨吃素等特殊要求,刘阿姨实在承受不了才离开。刘阿姨离开后,李女士又私下让玲阿姨上门服务。
至于退款40%的依据,大班家政方面提出,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家政中介合同一经签订,甲方(指‘雇主’)享有三天冷静期,冷静期内乙方(指‘住家阿姨’)未上户服务,甲方可申请 100%退款。冷静期内至服务首月结束前,如乙方已经上户,甲方提出更换家政服务人员丙方(指‘中介’)未能及时提供相对应人选,甲方有权提出退款,按照阿姨首月工资的60%扣除一次性居间匹配服务费,剩余款项可退给甲方。”
大班家政还透露,因为自身确实支出了人力成本,原则上只能退40%的费用,但出于协商的诚意,也愿意向总公司争取,看看是否能有更好的方案。但因为李女士此前还在社交媒体发布未经核实且对大班家政不利的言论,对公司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因此希望李女士撤掉社交平台上的不实言论。
难道大班家政已经给李女士推荐过接替的阿姨吗?
事实上,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记者发现,在寻找长期住家阿姨的过程中,李女士还曾向“周周老师”提出自己还需要一个带宝宝的短期阿姨。2月2日,“周周老师”主动找到李女士表示,最近确实没找到合适的小时工,并询问是否接受此前来试工过的“玲阿姨”作为短期替工,双方微信约定2月16日至3月,“玲阿姨”到李女士家短期替工。
“这位‘玲阿姨’的确到我们家来替工了一段时间,现在也已经付清钱款离开了。”李女士对记者表示,在“玲阿姨”到岗后,阿姨和“周周老师”都未提出要签正式的合同,直到双方因退款发生纠纷,店长才又以此认为已经给李女士推荐过替换阿姨,“‘玲阿姨’来的时候,刘阿姨还没提要走呢,两件事怎么能混为一谈呢?”
“试工期就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如果觉得不适应,阿姨可以不用和我们签合同,既然签了合同,就应该履行约定,阿姨突然离开,给我们也造成了很多麻烦,怎么反而怪我们?”李女士认为,由于阿姨是自己离职的,并不属于“甲方(指‘雇主’)提出更换家政服务人员”的情况,因此还是希望全额退还中介费。
“对于实际情况,我们也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徐汇区商务委的工作人员表示。
李女士表示,若协商无果,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家政人员提前离开,留下雇主和家政公司产生纠纷,这种情况应当如何避免?中介费该不该退?对此,记者咨询了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蒋振伟律师。
记者:李女士和“大班家政”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雇主炒阿姨”的情况,那么像“阿姨提前辞职”的情况,根据合同应该退费吗?
蒋振伟:合同并没有约定阿姨提前辞职的情况下,家政公司所应承担的退款责任。在现有合同约定中,对家政公司而言,在合同期内,如阿姨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者雇主对阿姨提供的服务无法接受时,家政公司需按照雇主的要求更换家政服务人员。对阿姨来说,如果擅自下户,雇主有权扣除阿姨一周的工资作为空岗补偿。
所以,从合同约定及公平责任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在阿姨工作时间极短且提前辞职的情况下,家政公司应当免费为雇主更换家政服务人员。如果未能找到合适人选,应当综合考虑阿姨服务时长、家政公司实际损失、雇主有无过错等因素,酌情退还中介费。
记者:合同是1月30日签订,服务时间期限却从“试工”就开始包含,显示: “2024年1月24日起至 2025年1月23日止,但具体服务起始和结束日期以实际入户服务时间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假设要算冷静期和“服务首月”的概念,是从1月24日开始算,还是1月30日开始算?
蒋振伟:这两个时间节点起算的日期是不同的。
“合同一经签订,享有三天的冷静期。”也就是说,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所以冷静期应当从1月30日开始。
但是,“服务首月”的起算并不是以合同签订日作为标志的,是以实际提供服务开始的那天开始,也就是服务首月,是从1月24日开始计算。
记者:家政公司方面认为,曾为李女士先后介绍了多名阿姨,阿姨都是先试工再签合同,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找阿姨试工也存在成本。“试工期”内的三方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蒋振伟:合同中关于“试工期内退工”需要有更细致的约定,比如阿姨存在哪些行为雇主可以无责任辞退阿姨,雇主无理由辞退阿姨和阿姨主动离职如何处理,只有在明确阿姨下工的责任方及对应处置方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对各方权利做到更合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