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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介绍的工作与实际有出入,商洛两女子要求退钱被拒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1-14 分类:保洁新闻
赵良善表示,既然周女士邵女士系家政公司的劳动者,家政公司收取的240元费用性质不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商州两女子听信了家政公司介绍,交了240元费用,获得了一份帮厨、保洁的工作,但看到实际工作内容时,她们傻眼了,要求家政公司退介绍费却遭到拒绝。

实际工作时长与承诺不符

市民怀疑被家政公司欺骗要求退钱

1月11日,商洛市民周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1月7日她和朋友邵女士在商洛市江滨大道商州区民政局西侧的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共缴纳480元,被介绍了一份在市区一单位食堂帮厨、保洁的工作,但她们去了后发现上班时长与家政公司介绍的时长不相符,怀疑被骗,要求家政公司退钱结果遭到了拒绝。

“当初找工作时,家政中心刘经理给我们说工作时间是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中间可以休息两个多小时,最长九个多小时,但我们去了之后才发现情况和她说的不一样。人家餐厅管事的人让我们早上6点就得到岗。”周女士说道。

据周女士介绍,1月10日是她和朋友第一天正式上班,不到8点她们就到了餐厅,到了之后就开始洗早餐用过的碗。“洗碗时我俩才知道早上有一百多人吃早饭呢,洗完碗后快9点了,开始准备午饭,中午也一百多人,一直忙到两点多洗完碗,连一口水都顾不上喝、厕所也顾不得上,也没有专门的休息地方,我们就在凳子上坐着歇了一个小时,然后又开始准备晚饭……”周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算下来一天要工作13个小时,看着洗不完的碗实在受不了。”

“虽然刘经理说让听她安排的时间上班,但这根本就不现实,我们在人家单位干活,就应该按照人家单位要求的时间,我俩要是不去,那些活谁干啊?”周女士认为刘经理当时介绍工作时提供了虚假的工作时间,要求刘经理退钱。

一旁的邵女士告诉记者,家政中心承诺的基本上都没有实现,她已经不信任刘经理了。“现在我们要求退钱但被拒绝了,她说这钱交了就不能退,但当时她并没有告诉我们,就是存心欺骗。”

根据周女士和邵女士提供的收据,记者看到该家政公司收取的240元没有明确的收费名义,但收据上写着“一年内有效,中间任何不退”字样。

家政公司:

钱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工作不满意可更换

1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我爱我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刘静称,当时客户(某单位)让她输出两个人去干活时,告诉她的工作时间确实是早8点到下午2点,下午4点到晚上8点。对于工作单位要求周女士和邵女士早上六点到岗一事,她听说后便第一时间找了对方沟通此事,经过同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已经确定周女士和邵女士按照当初约定的早上八点到岗。

“关于上班时间,哪怕他(客户)那边的工人是7点、6点上班,我的员工就是8点上班。她们是我的人,按照我说的时间上班就行,有问题可以给我说,我来协调,我肯定向着我的人,不可能向着客户那边。但她们上了一天班啥话都没给我说,直接就不去了,这就很不妥。”刘静说。

对此,周女士则表示她们不上班告诉过餐厅负责人。

针对其二人的退款诉求,刘静告诉记者,按照公司规定,该款项收取后不予退还,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一年内都可以重新更换,但不能退款,这一点在收款收据上已经注明。

律师:

家政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有义务退还

1月12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他认为,如果家政公司与某单位餐厅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周女士、邵女士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周女士、邵女士的用人单位是家政公司,周女士、邵女士系家政公司的劳动者。

赵良善表示,既然周女士、邵女士系家政公司的劳动者,家政公司收取的240元费用性质不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家政公司就不能向周女士、邵女士收取240元费用,所以家政公司有义务退还。

赵良善建议,家政公司尽量与周女士、邵女士协商处理240元的费用,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来源:华商报)